北宋社會階級結構和賦稅制度-《帝國的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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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佃農佃農即客戶.佃農完全沒有土地,靠租種地主土地生活,是農民中最貧苦的階層。一個大地主可擁有佃客幾百戶。兩川一帶的大地主甚至可有數千戶。佃農遭受地主的地租和高利貸剝削。
宋初通行的剝削方法是分成收租。地租率一般都占收成的五成以上。如果佃客沒有耕牛和農具,而向地主租用,還要加租。另一種是定額租制,由地主規定定額的租米。地租是地主占有土地剝削佃農的主要手段。
伴隨著租佃制關系的展,地主放高利貸也成為重要的剝削手段。地主向佃農借出糧或錢,要剝削兩倍到三倍的利息,甚至還要農民的子女去做傭質當抵押,實際上是做無償的奴仆。佃農收成不多,不足以交租,也無力還債。年年借債,年年欠債。佃農世世代代受地主的剝削。在宋代農民中,佃農受壓榨最深,革命性也最強。在農民階級反抗地主的斗爭中,佃農始終是基本的革命力量。
(2)自耕農、半自耕農農民中還有大量的占有少量土地的自耕農。據北宋戶籍的統計數字,主戶中的四、五等戶即貧下戶,與客戶的數目大致相等。但實際上他們當中有相當多的人是兼作佃農的半自耕農,甚至完全是佃農。因為,一是北宋政府為了榨取更多的賦稅,租佃地主土地的半自耕農,雖然只有很少的土地,仍被編入主戶,在第五等戶中,大量的是半自耕農;二是自耕農破產,把土地賣給地主,淪為佃農后,卻不能立即注銷田產,改變戶籍,產去而稅存,隨著地主肆意兼并土地,自耕農破產人數日益增多,這種產去而稅存的戶數必然逐漸增多。
自耕農雖然不向地主交祖,卻要對官府負擔繁重的賦稅和徭役,生活也很艱苦。自耕農、半自耕農靠耕種自己的小塊土地,很難供給衣食,遇兇年饑饉,只得向地主借貸,又遭地主高利貸的盤剝,最后破產,淪為佃客。
自耕農、半自耕農、佃農,僅靠農業生產,不得溫飽,必須在耕作之余,經營副業,山區靠漆楮竹木、茶葉桑蠶,河湖地帶靠蒲葦荷芡、捕魚捉蝦。
但就是副業生產,也受到官府的巧取豪奪。他們無以為生,被迫起來反抗。
自耕農、半自耕農是反抗地主階級的一支重要的革命力量。
(3)奴婢北宋保留一定數量的奴婢,主要用于地主官僚的家內服役。奴婢無財產,地位極低,一切聽命于地主官僚的家庭。
3。手工業者狀況工匠是手工業中的直接生產者。宋朝官營手工業大都采用一種介于征調和雇募之間的差雇制,輪流征調工匠服役,給予雇值和食錢。民營手工業則普遍采用和雇制,雇主和工匠之間一般出于雙方情愿。在有些經濟達的地區還出現了機戶。這種專門從事紡織業的人戶或作坊,是手工業與農業分離、展的必然結果,其中梓州(今四川三臺)有幾千家。但機戶常被官府或官史強迫織造匹帛,而且少給或拖欠工錢,最終破產失業。
在北宋的州縣城郭內還居住著許多富裕的商人。京城開封資產過十萬的商人很多,達到百萬的富商也大有人在。許多士大夫也利用一切機會販運貨物,牟取暴利。商人的地位有所提高,成為封建國家的四民(士農工商)之一,取得了齊民的資格。國家允許商人中的奇才、能人參加科舉,也允許其子弟參加科舉。商人還可以接受朝廷的招募為封建國家管理稅收,或向官府進納錢粟,充當出使隨員,或跟宗室、官員聯姻,交結權貴而謀得官職。商人一般都要購置田產,使自己成為地主或商人兼地主。
(三)賦稅和徭役
1。宋代的賦稅宋代的賦稅,沿用唐朝中期以來的兩稅制,即夏、秋二稅。但宋代二稅已不同于合租、庸、調為一的唐兩稅,而是專指田稅。二稅以外,另有身丁稅、各種雜稅和徭役。
(1)身丁稅男子二十歲為丁,六十歲為老。二十至六十歲的男子,都要交納身丁錢(或粟、絹)。佃客編入戶籍作客戶,也要和主戶一樣交納身丁錢。但這種身丁稅只在南方地區實行,稅額各地也不相同。
(2)田稅(二稅)
北宋田稅,法令規定是向土地所有者按土地的數量好壞收稅,每年夏、秋各收稅一次,又叫夏稅秋苗.秋稅,是指每年秋收后按畝征收糧食。
北方各地,大致是中等田每畝收獲一石,輸官稅一斗。江南、福建等地,畝稅三斗。宋代秋稅往往不按實際產量抽稅,而按畝定額征稅,因各地農業生產情況不同,所以稅額也有較大的差異。夏稅收錢,或折成綢、絹、綿、布、麥繳納,在夏季田、蠶成熟時征收。稅額依上、中、下田的等第按畝規定,但各地區也有很大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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