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頁 敦煌與三方投資者同時開啟的談判在一步步向前推進。 事實證明,當老王想認真“坑錢”的時候,他是真的專業。 針對有息債券融資的方案,固定收益率提高到百分之十點八后,敦煌堅決不肯再往上提。 但王傳啟瞅準了島國人盡量避險的心態,提出了一個他們無法拒絕的方案—— 雙方第一期的投資合作,資金的歸還和收益賬期為三年,也就是說,三年合約期一到,敦煌連本帶利一次性還清島國投資方的所有投資。 這一點讓島國投資方代表心里瘋狂長草。 這敢情好啊! 要知道,資金也是有使用成本的。 如果投入一大筆資金,要七八年才收回百分之十點多的收益,看似產生了盈利,但其中的時間成本呢?譬如伴隨時間的貨幣貶值、利息損失成本呢? 偏偏電影投資收回成本和收益的時間周期,在五年以上的比比皆是。 如果是縮短到三年,毫無疑問可以將時間成本壓縮到最低。 敦煌給出了誠意,島國方自然也要有相應讓步,雙方的談判加速推進,終于在一周后達成了雙方都比較滿意的融資協議。 ——敦煌影業以有息債券的方式,向島國電影投資基金推出總計兩期融資,第一期融資3億民元。 第一期融資為期三年,以資金抵達敦煌賬戶開始計算,三年期之后敦煌需要償還島國電影投資基金債券本金以及百分之十點八的利息。 協議中明確規定,敦煌發起的融資,只能投資其電影項目,但具體投資哪部電影,以及投資與制作發行電影的具體工作,島國電影投資基金方面無權干涉。 第一期融資全部到賬之后,敦煌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向島國電影投資基金發起第二期融資。第二期融資額最高可達5億民元,實際數額將根據投資基金自身的資金狀況進行調整。 這是投資與收益的主條款,至于細節上的條款就更多了。 比如,如果敦煌不能按時完成第一期融資償還,島國電影投資基金有權單方面中斷后續的投資。 林林總總下來,擬定的正式合同厚達上百頁。 而另一個北朝投資團,經過適當修改之后,也與敦煌簽訂了一期類似的投資合同。 這一期投資同樣為期三年,固定收益率百分之十點五,投資額為1.5億民元,在四個月內分兩次支付到位。 第(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