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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6章 工商業-《1850再造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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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之外,又有判例,合稱為《大清律例》。《大清律例》每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至今已經相當完備。其精妙繁復,包羅萬象,實乃歷代律例之集大成者。

    “然則,律例雖好,卻承襲傳統,致力于維護小農社會,對工商業發展極為不利。譬如,《大清律例》明確規定,‘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孫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一百。若居父母喪而兄弟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八十。’

    “這種規定,理由冠冕堂皇。《大清律例》上專門有解釋,說是‘祖父母、父母在,子孫不得私財,禮也。居喪則兄弟猶侍乎親也,若遂別立戶籍,分異財產,均為不孝,故有杖一百、八十之罪。仍令合籍共財’。

    “有此規定在,民間的財產都聚合在家庭,乃至家族手中。有志之士若想興辦工商業,必須得是一家之主。若非一家之主,誰敢背上不孝的罵名,誰敢承擔‘違逆父命、分異財產’的罪名?

    “由是觀之,不廢《大清律例》,何以發展工商?”

    廢除《大清律例》?這個問題,肅順連想都不敢想。他一向獨斷專行,對郭嵩燾卻相當尊重,委婉地說道:

    “筠仙,《大清律例》乃治國之本。高宗當年對律例非常重視,召集大量臣工,對前朝律文及成例重新編定,形成《欽定大清律例》,并詔令‘刊布中外,永遠遵行’。

    “既有高宗的訓令,皇上哪敢輕言廢除《大清律例》?只有想辦法修修補補罷了!”

    郭嵩燾聽罷,不由得暗自神傷。

    肅順倒不由得想起曾國藩寫給他的信,說郭嵩燾“芬芳悱惻,然著述之才,非繁鉅之才也”。

    曾國藩的意思是,郭嵩燾為人有大才,適合著書立說,做個閑云野鶴,不是能夠勝任具體政務的人。因為滿清官場昏暗,郭嵩燾急于求成,必與官場同僚不和,辦不成大事。

    在給胡林翼的信中,曾國藩的話更加直白,議論郭嵩燾“筠仙性情篤摯,不患其不任事,而患其過于任事,急于求效,宜令其專任蘇松糧儲道,不署他缺,并不管軍務餉務。使其權輕而不遭疑忌,事簡而可精謀慮,至要至要。”

    曾國藩一生有兩個摯友,一個是劉蓉,另一個就是郭嵩燾。他對郭嵩燾的評價,可謂一語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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