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頁 上午九點左右,隨著一名二十七八歲的年輕法官坐在法官席上,布魯斯故意殺人案正式開庭。 霍伯特感受到了法官身上的威壓,他懷疑這名法官是真正的“法官”,他來到法庭就是為了扮演。 公訴人首先發言,陳述了布魯斯的罪狀:“……被告人把大約8鎊左右的炸藥扔進了懷恩特先生的院子里。 “在開庭前我詢問過專業人士,8鎊重的火藥足可以炸塌懷恩特先生的房子,讓他們一家在睡夢中遭受一場滅頂之災。 “另外,巨大的爆炸還能波及到懷恩特先生的鄰居們,讓他們受到不同程度地傷害,甚至會引發一場火災,造成更多的傷亡。 “法官大人,我方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嚴重影響到了幾十名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是典型的爆炸罪和故意殺人罪! “我方發言結束。” 法官道:“現在請被告律師發言。” 身穿黑色律師服,頭戴假發的的霍伯特起身道:“尊敬的法官大人,各位旁聽者們,我實在沒有想到,公訴人能作出如此荒唐的論斷!” 此話一出,旁聽席上懷恩特一家的親戚立即躁動起來,甚至有人在低聲咒罵。 法官對霍伯特道:“被告律師,請注意你的用詞。” “法官大人,我說得是事實。”霍伯特道:“檢方提供的證物就在您面前的桌子上,相信檢方已經確定過了,那條引信根本就是用紙搓成的,即便點燃也很難燒到炸彈上,而且引信并沒有跟火藥連接在一起,只是用膠水粘在了炸彈外面。 “諸位,請問這樣的炸彈能引爆么?就算是這些火藥的威力再大,這個炸彈也根本不會爆炸! “關鍵是布魯斯先生根本沒有點燃引信,也就是他的主觀上并沒有事實具體的犯罪行為,也沒有把這些火藥當做炸彈用。 “我需要提醒公訴人,爆炸罪屬于具體危險犯罪,除非原告提供證據證明這個炸彈一定會被引爆,或者布魯斯先生有主觀引爆的行為,否則公訴人的控訴不夠具體,爆炸罪不成立! 第(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