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頁 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成為習慣…… 當忍氣吞聲成為大多數人的選擇…… 一個分外較真的人,就會顯得格格不入。 甚至會成為別人眼中的“另類”。 這一點,羅揚心知肚明。 但他改不了,也不想改。 或許這輩子都會“像茅坑的石頭一樣又臭又硬”…… 今天居然碰到了姜禹這么一個志同道合的人,當真是個意外之喜! 而且,羅揚還產生了一種強烈的預感。 從今天開始,自己的生活可能要變得有意思起來了。 ° “對了。” 羅揚突然看向姜禹,邪魅一笑。 然后,語出驚人。 “你想不想讓她在里面多蹲幾年?” 霧草! 姜禹整個人都麻了。 “羅律師,伱這話啥意思?” 誹謗罪不就是個三年以下么? 難道法外狂徒就能突破刑期上限? 姜禹表示,我不理解,但我大為震撼。 羅揚輕描淡寫地說道:“誹謗罪確實只有三年以下,但如果再加一個罪名呢?” “啥?” “尋釁滋事罪!” 聽了羅揚的話,姜禹更加不解了。 尋釁滋事罪他的確聽說過。 這是個“神奇”的罪名,被不少人戲稱為“萬能罪”。 一個人犯了事兒,如果你實在找不到辦他的罪名,那就選尋釁滋事罪,多半沒毛病! 簡單來說,只要是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產生了社會矛盾,都能跟這個罪名掛鉤。 話雖如此…… 可這次對方只是發了兩個抖音,這也能跟“尋釁滋事”掛鉤? 難道刪除監控算尋釁滋事? 見姜禹滿臉疑惑,羅揚笑著解釋起來。 其實早在十年前,兩高就通過了《兩高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在這個司法解釋中,就有明確規定: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這個事件熱度這么高,在網上引起的輿論風波這么大,甚至挑起了對立,你說,這算不算‘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羅揚笑問道。 姜禹恍然大悟,重重點頭: “算,當然算!” 你別說,你還真別說。 好像真的刑啊。 這就是法外狂徒嗎? 談笑間,被告就多一條罪名? 第(3/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