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頁 二號被告人張亮,明知周力齊帶來的電瓶車是他非法所得,仍代為銷售,次數大于十次,達到刑法中關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規定的“情節嚴重”標準,請求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聽到公訴人宣讀的訴訟請求,這對難兄難弟臉色變得異常難看。 五年啊! 審判長還是老熟人沈中遠,他依次詢問兩個被告對起訴狀內容是否有異議。 對此,周力齊和張亮都表示無異議。 開局很順利,沒什么特殊的事情發生。 接著進入法庭調查階段。 公訴人率先列舉證據。 警方已經完善了整個證據鏈,不光有照片和日記,還順著銷售渠道找到不少已經被賣出去的“贓物”。 并根據周力齊日記中記載的時間和地點,調取監控取證。 再加上兩人的聊天記錄和資金往來。 可以說事實清楚,爭取明確。 罪名成立沒有任何問題。 在這個階段,兩位辯護人并未質證。 直到韓非舉證結束,他們才開始為自己的當事人展開辯護。 張偉率先起身開始發力。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接受被告人周力齊的委托,擔任他的辯護人,為其進行辯護。” “接受委托之后,我研究了檢察院針對本案的起訴書,查閱了卷宗材料,會見了當事人,走訪了有關證人,獲得充分的事實材料和證據。” “結合今天的法庭調查,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張偉站得筆直,聲音洪亮吐字清晰,闡述他的辯護意見。 “首先,起訴書認為我方當事人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構成盜竊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此,辯護人不持異議。” “其次,我方當事人符合如下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 “第一,我方當事人積極退贓退賠,已經獲得絕大部分被害人的諒解。” “根據《最高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通知》中第三款第十一條規定,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第二,我方當事人當庭認罪認罰……” “根據《最高院……通知》中第三款第八條規定,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第三……” 第(3/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