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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社會階級結構和賦稅制度-《帝國的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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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宋社會階級結構和賦稅制度

    (一)社會階級結構

    北宋建立后,在結束五代分裂割據的同時,針對五代戶籍制度的混亂情況,出于中央集權專制統治的需要,于建隆四年(公元963年)下令各州重新編造版籍,把各縣的戶口、土地情況登記造冊。以后又把這一工作形成制度,規定每逢閏年作一次統計,由縣報州,由州上報中央政府,制成閏年圖,以此作為各州、縣稅收定額的依據。

    宋朝將全國居民分為主戶和客戶兩大類。住在城鎮的居民是坊郭戶,住在鄉村的人戶為鄉村戶。坊郭戶中主戶與客戶的劃分,主要是依據是否有房產等生活資料,有房產戶稱主戶,沒有房產、租賃房屋居住的稱為客戶。鄉村的主戶,是指那些占有土地,向國家交納夏、秋兩稅的農戶;鄉村客戶就是那些沒有土地,甚至沒有耕牛、農具等生產資料,租種地主土地的佃農,亦稱佃客、浮客.在北宋時期,客戶約占總戶數的33%-36%。這么大比例的農戶喪失土地淪為客戶,正是不抑兼并政策導致土地兼并惡性展的結果。

    主戶按照占有資產的多寡,分為五等:主戶的第一等戶是占田三頃以上至幾十頃、幾百頃的人戶,是大地主階層。第二等戶是占田一頃左右至數頃的人戶,是中小地主階層。第一、第二等戶通常又稱為上戶.他們兼并土地,靠剝削佃戶為生。這兩等主戶,構成宋代地主階級的上層。

    第三等戶又稱中戶,主要是些占田數目不多,但能自食其力又比較富裕的人戶。第三等戶包括農村中較富裕的自耕農階層和占有土地不多,卻出租土地剝削佃農的小地主。因為第三等戶中也有部分兼并之家,所以,宋代稱一、二、三等戶為上三等戶.上三等戶,是宋代的地主階級。

    第四、第五等戶是占田三五十畝或僅幾畝的農戶,屬于農村中的自耕農或半自耕農階層,當時又被稱為下戶或貧下戶.一些沒有產業的貧民也被列入五等戶納稅,稱無產稅戶。

    屬于第四、五等下戶的農民,生活艱難,一遇歉收,就生活無著,一旦陷入高利貸的盤剝,最終將失去已經很少的土地,所以他們也是地主階級兼并的主要對象。

    第四、五等戶在主戶中所占的比例很大,常及十分之九.其中第五等戶在下戶中可能占到7o%左右。

    鄉村客戶主要是佃農,他們完全沒有土地和生活工具,主要依靠租種地主田地為生。宋朝的客戶一般不是地主的私屬,也被編入戶籍,成為國家的正式編戶,交納身丁稅和負擔夫役,部分客戶直接負擔夏、秋二稅。

    (二)土地占有和農民、手工業者狀況

    1。土地占有狀況(1)官田唐中期以后,門閥世族勢力削弱,地主加緊兼并莊田,官田多被地主豪族占有或廢棄荒蕪。北宋的官田有官莊、屯田、營田三種。屯田和營田是兵士駐地的屯墾。官莊大多是荒蕪的無主田地,農民墾種后,朝廷收取租賦。

    在宋朝土地占有形式中,官田不占有重要地位。

    (2)官員占田宋代官員大量占有田地,主要是以剝削所得自行購置田產,不再有以官級占田的特權,也不再有占田數量的限制。

    (3)地主莊田唐代中期以來,地主占有大片田地,形成地主莊田。宋代的地主莊田,更加惡性膨脹。大地主在莊上建房居住,形成莊院。稱為浮客的佃戶也寄住在地主的莊院,一個莊形成一個作為自然經濟單位的村落。地主的莊田遍布各地。宋朝有統計數字的租賦田,除自耕農僅有的小塊土地外,主要就是地主的莊田。

    宋朝官員可以隨意購置田產成為大小地主,地主通過科舉考試也可以成為各級官員。官員、地主合為一體,占據了全國絕大部分土地。在不抑兼并的政策鼓動下,皇室、貴族、官僚、地主兼并越來越多的土地。

    2。農民狀況地主占有土地,以租佃方式剝削佃農,是宋代地主剝削農民的形式。農民階級主要是租種地主土地的佃農和擁有小塊土地的自耕農、半自耕農。他們共同遭受地主階級的經濟剝削和政——治——壓——迫,但各自又有不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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