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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節 法家修行的正確打開方式-《這個異界需要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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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情是人之常情,是道德觀念,法律是底線,守護的就是人們的道德底線和倫理觀念。所以法理不外乎人情,立論很硬。

    但馬上就有反對方站出來:“予以為。此案公道。楊生有罪。良賤不婚,此乃成法,白紙黑字,豈能有法不依?”

    這個反駁也很硬,貴賤不通婚,這是寫入法律的明文規定。要怪就怪法律不公,但在法律更改前,就要以法律為準。法律需要尊嚴,尊嚴不是靠當權者的賜予,而是靠法律的剛性。

    可馬上有人站出來找出漏洞:“兄臺以為,楊生有罪。罪在良賤不婚,《大夏律例·    戶律·    婚姻》有云:凡家長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杖八十。女家減一等,不知者不做。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長知情者,減二等,因而入籍為婢者,杖一百。楊生發配、充軍,有公道?”

    這個案件中,唯一鐵定的,就是唱戲的楊生和官家小姐韋女私下結婚了,這是律法明確反對的。大夏律例關于良賤不婚的規定,在某種程度上,是保護普通良民的。能迎娶良民的賤民不會太多,靠自己的更少,因此只有那些大戶豪族的家奴,才有實力迎娶良民。所以大夏律規定,為家奴娶良民的家長(主人),要打八十棍子,當然這門婚姻也是作廢的。如果為家奴娶了良民后,為了規避法律,還將良民入籍為婢女的,要打一百棍子。這顯然保護的是絕大多數的普通百姓,尤其是窮苦百姓。所以劉知易才認為這條法律還算公平,愿意站楊生有罪。

    當然這條法律本身肯定有不公平的地方,但法律從來只能相對公平,做不到絕對公平。比如法律只禁止賤民娶良民女子,可不禁止男人納妾青樓女子,這是男權的問題,顯然男權比女權大,而且漠視了賤民的權力,基本上沒把賤民當人。但這跟這一條律法無關,本條律法絕對是在男權社會、封建社會,男女不平等、階層不平等的基礎上,在法律的能力范圍之內,盡可能保護最廣大普通人的一條善法。如果沒有這條法律,林花父親那種王府豪奴,不可能只娶一個王府女奴,恐怕早就妻妾成群了。

    針對楊生一案,憑借最樸素的情感,大家覺得楊生值得同情,兩情相悅,發乎于心,對這些法學年輕士子來說,正是最浪漫的時候,更加同情楊生和韋女。另外縣令判決有些問題,楊生按照當地舊俗搶親,被誣告成了誘拐,以最高刑罰判處,如果說縣令自己沒問題,劉知易都不信。

    可他依然認為公道,當即反駁:“楊生搶親,于法不和,實為強掠。”

    又有人反駁:“叔父誣告,為財而來,縣令污判,同流合污。若此案公道,還有天理否?豈非縱人行惡?”

    這個反駁很給力,有牽扯到一個很大的法理,那就是,法律是導人向善的。一提到善惡,就是最大的法理問題。

    劉知易繼續反駁:“叔父或有貪財,縣令或有受賄,但楊生搶親,于法不合,判楊生者,法也,非縣令也。若以叔父及縣令為惡,而定其判決公道,豈非本末倒置。切記,法不誅心!”

    叔叔明顯是沖著韋家的遺產來的,縣令受賄幾乎可以斷定,可這不影響判決的結果。受不受賄那屬于另一件案子,本案中,楊生用了法律不承認的方式,搶走了韋女,這就是強搶民女,因民女知情,判一個誘拐,并不過分。法律不能因為人的動機,而對案件本身產生差別對待,法不誅心。

    又有人反駁:“所謂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各地風俗不同,不能以一而論?!?

    這是一個現實,這是一個封建社會,封建族權很大,世家大族普遍實行家法,家法與國法有很大沖突,因為目的不同,國法是為了維護國家統治,家法只關心一家之興衰。所以有的地方,宗族族長以家法殺人,比如對家族里的寡婦偷人,浸豬籠沉水塘,官府不太干涉;可是家族子弟犯了國法,大家族往往想方設法藏匿,經常與官府沖突。

    風俗介于家法與國法之間,一般情況下不會跟國法沖突,畢竟風俗也是導人向善的,可因立場和目的不同,在細微處就有了差別。不能因為共性的不沖突,而否定差別時候的優先性,劉知易認為,在國法與地方風俗出現沖突的時候,應以國法為準。

    在推及開來,劉知易還覺得,這是一個海洋法系和大陸法系的區別。劉知易考過司考,學的當然是大陸法系。他站大陸法系,因為這是國情。海洋法系誕生于部落時代發展而來的民族國家,同一個部落,風俗相同,因此可以讓不專業的民眾參與審判,便于平息民憤。大陸法系誕生于帝國形態的國家,管理的民族眾多,風俗各異,讓民眾參與,以風俗判決,容易產生糾紛,同樣的案子,在某地一個判法,到另一地會是另一個判罰,不利于和諧。另外大陸法系本身,就是帝國進行移風易俗,統一民情的重要工具。大夏王朝顯然屬于大帝國,適用于大陸法系。

    劉知易馬上道:“倘若判決依托風俗,那么楊生案在越郡審判,楊生搶親是風俗,可以不算誘拐。那么放到京師呢,假若韋家叔父來京城告御狀,是不是這風俗就不作數了。諸位在太學辯法,是不是也該依京城風俗,不認搶親風俗?”

    劉知易駁斥有力,奈何對手眾多,依然有不服氣的,而且激蕩起了法家氣勢。

    劉知易感覺到一股股強烈的壓力開始影響他的心志,許多雜念在他心中激發,“是的,風俗應該被遵守”“法理不外乎人情”“楊生韋女,兩情相悅”“判決楊生,就是縱容惡行”。

    劉知易運轉法家真氣,真氣運行也激發出一股氣勢,這氣勢中內含著他的信念,“風俗可以被遵守,但必須是在法律之下,假如風俗是燒殺搶掠,也要遵守嗎?”“法理不外乎人情,法理還要超越偏狹的人情,法理必須在人情之上”“兩情相悅,自然可惜,但良賤不婚,保護了更多人,法律永遠是保護最多人的,而不是為了某一個人個案”。

    每個人的氣勢不同,氣勢的共性還開始發生共鳴,凝聚成更有威勢的氣場,兩股不同氣場,在徙木齋中互相碰撞,同時辯法還在繼續。

    運轉真氣的法學士子,辯論起來更加激烈:“京師有風俗,可榜下捉婿。外地并無此風俗,曾有地方土豪,鄉試捉婿,對方不從,乃至發生命案者。此案當地郡守審理,判決捉婿者無罪。地方可以遵從京師風氣,京師就不該遵從地方風俗?”

    這個案子,劉知易知道。在南湖郡有一個地方土豪,女兒刁蠻任性,在當地風評不佳,到了婚配年紀,無人敢娶。焦慮的老父親就想到了京城風俗,決定效仿。在鄉試放榜日,派家丁在榜前蹲守,見有士子考中秀才,派家丁邀請。結果士子一聽是這家,倉皇而逃,家丁邊追邊喊,士子驚慌,失足落水溺亡。當地郡守判決,士子是自己溺亡,與土豪并無關系,判了家丁一個過失殺人,土豪無罪。

    把這件案子拿出來,就挑明了京城和地方的不同,甚至挑破了中原和邊郡的不同。大夏王朝是一個封建大帝國,是中原勢力靠武力統一天下,在各地推行的,上至源自中原的禮法,下至一些中原人的習俗。這是政治問題,很明顯不是很公平,帶有征服者強行同化被征服者的特征。辯法把這件事都拉了出來,已經上升到了法律之外的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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