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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五節 科爾沁大戰-《大國崛起之東方日不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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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外的形勢經過一年多的政治攻勢后,已經取得了相當大的進展。

    得益于滿清從努爾哈赤,更準確來說是從皇太極時期制定的弱化蒙古人的政策,導致在滿清政治中心西遷之后,蒙古草原上并沒有形成一個強有力的組織來跟大周對抗。

    滿清弱化蒙古的政策,真的是比漢人幾千年來對草原民族無可奈何的策略高明了太多,基本上就那么幾條。

    第一是堅持分封制原則,稱之為“廣建諸候分其力”,將蒙古草原上大大小小的部落,分封為大大小小數以百計的盟旗。

    漠南二十四部,分為六盟四十九旗。漠北喀爾喀部分為四盟八十六旗。駐西寧辦事大臣所屬二十九旗、伊黎將軍所屬十三旗、科布多大臣所屬十九旗;駐扎寧夏理事司員所屬阿拉善霍碩札薩克和碩親王一旗;陜甘總督所屬額濟納舊土爾扈特札薩克多羅貝勒一旗;黑龍江將軍所屬伊柯明安旗額魯特札薩克頭等臺吉一旗。滿清政府設內札薩克旗四十九旗、外札薩克旗一百五十旗,此外還有“蒙古八旗”、“群旗”、“喇嘛旗”等,把整個蒙古居住地域劃分為二百多個大大小小的旗。

    對于歸順較晚和歸順態度不太堅定的部落劃分的旗較多,以此來分解和打擊其力量。喀爾喀蒙古分成了八十六旗、青海蒙古分成了許許多多互不統屬的旗,他們各自為政,無法形成統一的政治整體。

    編定旗分只是分化蒙古的一個基礎,之后還有大量后手。比如對兵權的控制,滿清不信任的外蒙王公對自己的部眾只有統轄權,而沒有統兵權。漠北喀爾喀部分為四盟八十六旗,旗主、王公都沒有統兵權,各旗兵丁歸駐防大臣、將軍所調遣。漠南二十四部,分為六盟四十九旗。這些歸附較早的蒙古王公,才有兵權,各盟旗可統率本旗兵丁。

    控制了兵權后,還控制蒙古人的游動區域。只要蒙古人能自由遷徙,其實也就管制不住了,必然是帶領他們游牧的首領而不是滿清的駐防將軍能管得住他們。所以滿清嚴格限制各旗的游牧,規定蒙古人只能在所居旗境內游牧,不得愈越。清朝建立之初的天聰、康熙到雍正年間一再申令,禁止“越自己所分地界肆行游牧者”違者處以重罰。“王罰馬百匹,札薩克貝勒、貝子、公七十匹,臺吉五十匹。庶人犯者,本身及家產皆罰取,賞給見證人”或王公“罰俸一年”等處罰。

    這些禁令使蒙占人困居一隅,各旗之間不能進行經濟交流和相互聯系,把蒙古人緊緊束縛在所居旗境內。就算有某個盟旗造反,也無法串聯起來,很容易被鎮壓。

    第二大政策叫做和親原則,并不僅僅是跟蒙古貴族聯姻這么簡單,而是有一整套拉攏打壓的措施,稱之為“南不封王,北不斷親”。

    南不封王,是針對漢人的,不管漢人立下多達的功勛,哪怕皇帝親口答應“入南京者王”,曾國藩兄弟也當了王,但蒙古地區可能只是一個小旗主,管著萬把來人,就是一個王爺。聯蒙制漢的權術就在里頭。

    北不斷親,一方面是滿清權貴子弟的男女,都不能自主婚姻,而是皇帝統一安排,稱之為指婚,大量跟蒙古貴族聯姻,幾百年下來,統治者蒙古的那些個大大小小的王爺、臺吉都跟北京城里的八旗權貴沾親帶故,哪能有什么反抗的精神。

    還推行會盟和年班制度。

    《蒙古則律》中規定:“凡內札薩克六盟、喀爾喀四部落各盟長,每屆三年各率所屬會盟一次,清理刑名,編審丁籍。”為征用兵丁做準備。清朝通過會盟監督各盟旗對清廷的忠順程度及軍政組織情況,同時監視各盟旗離心清朝動態。對會盟時不到的王公、臺吉均給子嚴厲處罰,以示警戒。

    年班制度規定:“蒙古朝覲,內札薩克分為三班,一年一班,輪流前來。”“喀爾喀四部落汗、王、貝勒、貝子、公、札薩克、臺吉等年班,由院按班俱題,指名咨調,令其來京朝覲。”

    蒙古各旗王公每年要輪流到清朝京都朝覲皇帝,清廷以此明確和加強對蒙古的宗主權力,并監視蒙古王公對清廷的忠誠程度,同時清廷還可得到蒙古王公以清廷的忠誠程度,同時清廷還可得到蒙古王公的駝馬錢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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